青島市鼓勵中介機構和個人引進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zhàn)略,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的積極性,為我市加快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提供堅強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介機構和個人,是指在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來青島市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中起關鍵作用的人力資源公司、社團組織、海內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等組織機構和個人。其中,中介機構須具有從事人才事務的合法資質。個人不包括各級各類機關公務人員,不包括為本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 隊 的 事 業(yè) 單 位、國 有 企 業(yè) 從 事 人 力 資 源 的 工 作人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引進高層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機構或個人引進的符合 《青島市高層次人才目錄》規(guī)定的 A、B、C三類人才,一般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高層次人才與在青島市行政轄區(qū)內的企業(yè)簽訂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 (勞動)合同 (企業(yè)主營業(yè)務范圍須符合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重點產業(yè)方向),在青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二)高層次人才與在青島市行政轄區(qū)內的事業(yè)單位簽訂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 (勞動)合同,將人事 (勞動)關系轉入我市,在青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三)高層次人才在青島市首次創(chuàng)辦或參與創(chuàng)辦主營業(yè)務范圍與個人專業(yè)領域一致、符合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重點產業(yè)方向、具有先進技術水平、能夠引領帶動相關產業(yè)的企業(yè),為第一大股東并占股30%或以上。創(chuàng)辦企業(yè)至少吸納本市3人以上就業(yè),并簽訂勞動合同,按規(guī)定在青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 (含6個月),招用人員不含創(chuàng)業(yè)者本人;并且創(chuàng)辦企業(yè)在2年內主營收入達到100萬元或產品研發(fā)、成果轉化取得重大突破。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是指由中介機構或個人成功引進來青島市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由帶頭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員組成,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專業(yè)結構合理,合作關系穩(wěn)定,持續(xù)創(chuàng)新能力強,對我市科技創(chuàng)新和產業(yè)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高層次人才群體。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須入選青島市科技創(chuàng)新高層次人才團隊引進計劃。
第五條 對介紹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的中介機構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介紹引進 A 類人才的,每引進1人獎勵50萬元;
(二)介紹引進B類人才的,每引進1人獎勵30萬元;
(三)介紹引進 C類人才的,每引進1人獎勵10萬元;
(四)介紹引進相應稱號專家主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或
引進后入選科技創(chuàng)新高層次人才團隊的分別按上述標準2倍給予獎勵。
第六條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2年內獲得上述稱號的,按上述標準給予中介機構和個人獎勵。
第七條 對中介機構和個人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獎勵實行高層次人才確認制度。申報獎勵時須由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提供親筆簽名的支持中介機構和個人申報的確認函及有效身份證 (護照)。
第八條 對中介機構和個人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獎勵
實行年度集中申報。具體程序:
(一)提出申請:中介機構或個人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獎勵申請,并提交中介機構注冊證件或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引進人才有效身份證件、所獲榮譽獎勵證明,以及在人才引進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的證明等有關材料。
(二)材料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中介機構或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初審,進行實地考察,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三)社會公示:對中介機構和個人的獎勵,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四)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市財 政 局 申 請 資 金,市財政 局審核通過后進行資金撥付。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獎勵申報組織工作,市科技局負責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的認定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預算、申請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市委組織部負責高層次人才、團隊引進和獎勵的綜合協(xié)調、監(jiān)督工作。
第十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未實際落地或開展實際工作的,取消申報資格,追回已撥付獎勵資金,相關中介機構或個人3年內不得再次進行申報,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從市人才發(fā)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介紹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獲得多個獎項或入選多個人才計劃的,獎勵資金按最高獎勵額度發(fā)放,不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機關公務人員積極引進高層次人才或團隊,所在單位可將引進情況納入評優(yōu)評先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8日。《青島市鼓勵中介機構和個人引進高層
次人才及團隊實施細則》 (青人社發(fā) 〔2016〕21號)同時廢止。